为满足新形势下疫情防控的管理要求,指导方舱医院做好医疗污水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方舱医院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2 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环〔202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方舱医院医疗污水安全处置管理工作,主要适用对象为方舱医院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污水,包括洗漱污水、排泄污水、餐厨污水和诊治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污水等,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严禁污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
二、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要求
方舱医院应当建设有独立化粪池,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小时。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需进行消毒处理,在第三池安装一体化次氯酸钠投药设备,24小时投加含氯消毒剂,并在化粪池后出水检查井处安装余氯在线监测设备。
三、医疗污水管理要求
方舱医院运营单位负责对厕所、马桶、化粪池等区域和设施进行消毒,并确保各卫生器具水封完好,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按要求对污水排出口余氯开展在线监测,出水总余氯监测达6.5-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由辖区疾控中心采集方舱医院消毒后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每周至少一次。相关监测数据应每天报告当地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异常数据应第一时间报告。
四、组织保障
方舱医院运营单位负责日常消毒和污水余氯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共享给相关部门。区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和疾控等部门加强对方舱医院医疗污水处置过程的监督指导,共享污水核酸检测和总余氯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核实,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对相关涉疫污水加强监管。
污水处置相关经费纳入方舱医院建设及运营管理经费保障。